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上訴人 蘇琳鈞 訴訟代理人 李崧禾 被上訴人華湧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啟嫺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林宇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