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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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上訴人 蘇琳鈞 訴訟代理人 李崧禾 被上訴人華湧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啟嫺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林宇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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