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賴永森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鄭燕華
言美玲
吳國賓
被 告 林明毅 即閣樓視聽歌唱名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102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