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高大順
上列原告與與被告 翁卿彬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應更正為本件附件所示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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