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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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小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楊家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鑫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