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淑貞 、 蔡仕雄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