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淑貞蔡仕雄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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