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5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乙○○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00月00日結婚,兩造婚後感情不睦,被告不顧家庭,也不會給予原告生活費,原告入監服刑,被告從未探視,後聽聞被告遭遣返大陸地區,原告打電話或寫信給被告,均未獲回應,而訴請判決離婚。查兩造原共同居住在新北市○○區,因個性不合,原告返回苗栗居住等情,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是兩造共同之住居所地在新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