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丙○○
己○○丁○○庚○○壬○○辛○○戊○○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癸○○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前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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