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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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伍年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法官胡森田
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一│有十││彰│0│彰│││彰│││1││品制連級│期月│8間│化│毒6│化│7││化│7││5││危條續毒│徒│至│地│1│地│訴7│3│地│訴7│43│執4││害例施品│刑│6│檢│偵3│院│1││院│1││1││用︶│││署││││││││││第││││││││││││├────┼───┼────┼──┼─────┼─┼───┼────┼─┼───┼────┼───┤│搬│有三││彰││彰│││彰│││8││運│期月││化│偵8│化│1││化│1││1││贓│徒│75│地│0│地│易6│52│地│易6│5│執8││物│刑││檢│緝5│院│3││院│3││1│││││署│││││││││├────┼───┼────┼──┼─────┼─┼───┼────┼─┼───┼────┼───┤│恐︵監嚇│有五││彰│8│台│1││台│1││││最聽取│期年│8│化│8│中│上2││中│上2││5││高調財│徒│至│地│偵6│高│7│1│高│7│1│執0││嚇檢整︶│刑│5│檢│8│分│易1││分│易1││7││配為│││署││院│││院│││││合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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