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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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甲○○
乙○○複代理人己○○送達代收人戊○○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二號判決,主文第二項「編號P部分面積0.四四一九公頃」、「編號Q部分面積0.四四一九公頃」等字,關於面積部分均應更正為0.四四七七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判決主文關於編號P、編號Q部分面積之記載有如上之錯誤,經被上訴人聲請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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