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楊盈瑩 被告 林冠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5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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