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9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建和
被   告  蘇愛晴 原名 蘇美如 .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91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14日上午9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1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2月間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
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全數繳清帳款,如逾期清償,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
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5年1月止,共尚積
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月帳務
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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