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5號聲請人即原告 古紹鑫 相對人即被告 古黎阿秀
古召西 古肇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之附圖,應更正為本件裁定後附之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102年8月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所為101年度訴字第39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圖,其左側分割點應向北移,此據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以102年8月1日以銅第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更正後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判決所附之附圖有上開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