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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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嘉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嘉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嘉育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此有本院案件詢問單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復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 日期

113年11月17日

113年11月16日

113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

機   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06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4月23日

114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06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3月4日

114年6月2日

114年6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3前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犯罪 日期

113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

機   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6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43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43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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