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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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72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吳天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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