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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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4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藍正立
蕭育涵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宜鴻 、 陳宜勇 、 何玉美 、 陳韋伶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