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方佳蓮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