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邱浩宇
林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邱浩宇前就讀義守大學,邀同債務人林瑞芳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3,33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浩宇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瑞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51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331元林瑞芳、邱浩宇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331元林瑞芳、邱浩宇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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