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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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原告 盧伯珍 被告 鍾承佑
林思同 上列被告鍾承佑、林思同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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