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99年度除字第3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法柏運動用品社│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8年11月30日│65,548元│BA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