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金吉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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