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陸張、碰數對照表壹張及簽賭金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有悖於社會善良風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扣案之簽注單六張、碰數對照表一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簽賭金三萬二千五百元,為被告所有因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四頁反面),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談虎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