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如有記載為「 歐文斌 」之部分,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有記載為「歐文斌」者,顯係「甲○○」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劉竹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