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列被告乙○○因常業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所涉常業竊盜罪嫌,業據被告一部自承無誤,並經被害人指證在卷,且有扣案贓款可查,足認被告嫌疑重大。而被告曾有多次竊盜前科,執行前次徒刑及強制工作完畢未久,又涉及本件犯嫌,顯有反覆實施之虞。因此,前述羈押之理由及羈押之要件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