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 周黃玉枝 即東林企業社
乙○○○○○○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甲○○被告 吉村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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