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緝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所涉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94年1月12日判處罪刑在案(尚未確定),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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