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娟┌─────────────────────────────────────────────────────────────┐│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許亦成 │臺灣銀行新興分│0三五五五一│參仟柒佰伍拾元│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0000000│││││行││││││├─┼────────┼───────┼─────────┼────────┼───────────┼────────┼──┤│2│ 李孟芳 │第一商業銀行新│0七八五八九│貳萬零參佰玖拾陸│九十三年四月十日│JG000一三八│││││興分行││元││五││├─┼────────┼───────┼─────────┼────────┼───────────┼────────┼──┤│3│濟懷實業有限公司│高雄區中小企銀│一00八七九─六│壹萬零貳佰肆拾元│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八八六0五│││││灣內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