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014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邱秀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捌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