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111號
上 訴 人  陳利國
被上訴人   莊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2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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