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2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陳奕甫
被   告  莊桂花莊明來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明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捌
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明來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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