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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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5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世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零捌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