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75號

原告 黃忠俊

被告 許凱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凱翔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忠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