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

聲請人 谷裔 凭即 谷雲浪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附表:股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317492-1

1

335

002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376733-7

1

83

003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445951-0

1

10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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