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號
113年度訴字第348號
被告 陳柔伊
選任辯護人 胡陞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12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6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柔伊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