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號

                   113年度訴字第348號

被告 陳柔伊

選任辯護人 胡陞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12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6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柔伊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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