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981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文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觀諸兩造所訂立之借據約定書第13條約定:「本約定
書有關一切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如因本約定
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時,立約人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
地之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
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有上開約定書足憑,是
兩造間就本件消費借貸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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