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小字第309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   告  方惠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鄉
○○村○○街○○號,惟其現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里
○○○○路○○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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