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簡字第176號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918,61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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