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簡字第176號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918,61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