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88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蔡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二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