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 劉文湘 訴訟代理人 邱政男 被告台灣小肥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克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公司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6條之規定,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行政爭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所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行政爭訟事件,業經本院行政法庭103年度簡更字第1號號判決確定在案。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