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780號聲請人中央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明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LAME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應提出其清晰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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