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631號聲請人 陳國安 相對人 崔立恒
林宗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林宗緯之住址「新北市○○區○○街○○○號6樓」,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號6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更正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1年5月29日101年度抗字第631號假扣押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林宗緯之住址應為「新北市○○區○○街○○○○號6樓」(見相對人林宗緯之戶籍謄本),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誤繕為「新北市○○區○○街○○○號6樓」,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