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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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816號上訴人顏𤆬治兼法定代理人 顏美纓 上訴人 顏美滿
顏美月 顏美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被上訴人 林秀蓁 (原名: 林文雪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 律師
參加人 顏宏進 (原名: 顏慶華 )追加被告 顏伯修 林秀蓁、顏宏進、顏伯修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開兩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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