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嘉倫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倫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嘉倫因重傷害罪,經本院認為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月21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3月31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同年6月4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8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8月2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