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106號聲請人 陳政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龍興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本票(票號:TH000462、TH000623、TH000675)正確之發票日及到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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