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木維曾玉琴徐國峯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零肆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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