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九號
聲請人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思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 忠孝東路分 │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玖萬肆仟 伍佰元│AC四七九四0八││││司│行│││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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