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42號
106年度婚字第299號原告即反 蔡婷婷 請求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尊 律師被告即反 劉柏成 請求原告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複代理人湯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