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 張哲衛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強盜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哲衛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哲衛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第21號;本院繫屬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4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惟否認有加重強盜之主觀犯意,但依證人即被害人 游江河 、證人即同案共犯 邱姓 少年、吳姓少年(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證述、卷內證據等相關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加重強盜之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於民國
101年4月13日予以羈押,期間至101年7月12日止在案。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等語,其解釋理由書更進一步闡釋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本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等語。惟綜依上開大法官解釋及理由書內容,可知其並非單純宣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羈押原因係屬違憲,而係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犯重罪外,是否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而依法條之體系解釋,該等附加考量與單純考量同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應有區別,否則不啻等同於廢除同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基此,伴同重罪羈押予以考量之逃亡之虞,與單純成為羈押原因之逃亡之虞其強度應有差異,亦即伴同重罪羈押考量之逃亡之虞其理由強度可能未必足夠成為單獨之羈押原因,然得以與重罪羈押之羈押原因互佐。經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仍否認有加重強盜之犯意,然被告前述犯行業經證人即被害人游江河、證人 胡家誠 等人於偵查及警詢時證述在卷,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姓少年、吳姓少年指證明確,並有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查獲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竹山秀傳醫院101年3月12日診斷證明書、現場勘查報告等存卷可稽,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是以,被告極有可能為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或規避日後可能刑罰之執行,顯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又被告與他人結夥以武士刀、甩棍等對人身生命、身體有嚴重威脅之武器攻擊被害人,藉以遂行其強盜財物之犯行,顯見被告漠視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法益,嚴重破壞法秩序之和平,對社會危害甚鉅,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是以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