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陽 選任辯護人 黃淑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
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9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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