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以枋吳韵媗莊淑惠 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9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具明上訴理由,應請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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