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拾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因被告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仕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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